一、调剂工作的组织管理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在省教育厅、省招考委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全面领导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
研究生院作为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决策的执行机构,负责调剂工作的归口管理。
各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与监督下,组织领导本单位的招生调剂工作,负责制定本单位调剂工作实施细则。
二、考生调剂的基本条件和遴选原则
(一)基本条件
1.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2.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调入地区(一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3.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应在同一学科门类范围内。
4.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初试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应与调入专业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相同。
对于外国语科目,不接收招生专业目录中未列出语种考生的调剂。对于初试中有数学科目的专业,要求调入考生的初试中必考数学。
5.调入专业初试科目数量应与考生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初试科目数量一致。
6.学习方式为非全日制的专业只招收定向就业的在职考生,可以接收相同或相近专业、类别(领域或研究方向)全日制学习方式考生(不含应届毕业生)调剂申请,但录取类别必须为定向就业。
7.第一志愿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125400]、工程管理、会计、图书情报、审计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在满足调入专业报考条件、且初试成绩同时符合调出专业和调入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可申请相互调剂,但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考生也不得调入以上专业。
8.第一志愿报考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的考生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的考生也不得调入该专业。
9. 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的考生,申请调剂到普通计划录取,其初试成绩须达到调入地区相关专业所在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10.调剂考生还须符合学校各培养单位制定的具体接收调剂考生条件。
(二)遴选原则
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严格按照《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确定的考生调剂基本条件和要求,开展调剂生源遴选工作。其中,对申请同一招生单位同一专业、初试科目完全相同的调剂考生,培养单位按考生初试成绩择优遴选进入复试的考生。
三、调剂工作程序
1.调剂考生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http://yz.chsi.com.cn)“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填报调剂志愿信息。各培养单位每次开放调剂系统持续时间不少于12小时。
2.各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本单位各学科(专业)复试小组,按照本单位招生调剂工作实施细则的要求,开展调剂复试考生遴选。
3.接到复试通知的考生须在指定时间内回复确认,并按时参加复试。复试录取办法按学校及各培养单位2023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办法和实施细则执行。
调剂拟录取考生名单须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定。
调剂拟录取名单由研究生院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四、调剂工作的监督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调剂、复试过程和复试结果进行指导与审查,严肃处理违纪违规事件。
咨询及申诉联系电话:024-62202349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如同国家、辽宁省有关政策规定存在冲突,按国家、辽宁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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